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1-31 15: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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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优化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全面对标省补贴标准。
三、主要调整内容
(一)调整补贴项目标准,与省补贴标准保持完全一致
| 项目类别 | 省补贴标准 | 我市当前补贴标准 | 是否调整 | 调整后补贴标准 |
| 灵活就业 | 社保补贴(个人):对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市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本人实际缴费额的三分之二。 | 社保补贴(个人):每月按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的2/3给予补贴。 | 是 | 调整为:按本人实际缴费额三分之二且不超过600元。 |
| 理由: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综合考虑我市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和财政可持续能力等实际情况,并参考我省相关城市标准(广州800元/人/月,东莞600元/人/月),《通知》将我市标准调整为每月按本人实际缴费额三分之二且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社保补贴。 | ||||
| 用人单位招用 | 1.社保补贴(单位):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 1.社保补贴(单位):按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 | 是 | 调整为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
| 与省标准保持一致。 | ||||
| 2.一般性岗位补贴(单位):200元/人/月 | 2.奖励金(单位):300元/人/月 | 是 | 自202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与省补贴项目保持一致。 | |
|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号)第十二条,该项补贴的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理由: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第十四条,现有招用奖励和岗位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 3.岗位补贴(个人):900元/人/月 | 是 | 自202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与省补贴项目保持一致。 | ||
| 理由:同上。 | ||||
| 公益性岗位 | 1.社保补贴(单位):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 1.社保补贴(单位):单位缴交部分按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补贴。 | 是 | 调整为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
| 与省标准保持一致。 | ||||
| 2.岗位补贴(单位):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 2.岗位补贴(单位):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 保持一致,无需调整。 |
1.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调整为每月按本人实际缴费额三分之二且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社保补贴。
2023年8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号)第(七)条,广东省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月,有条件的地市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本人实际缴费额2/3”。综合考虑我市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和财政可持续能力等实际情况,并参考我省相关城市标准(广州800元/人/月,东莞600元/人/月),《通知》将我市标准调整为每月按本人实际缴费额三分之二且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社保补贴。同时不再对灵活就业方式、岗位要求、每周工作时间进行限制。
2.提高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与省补贴标准保持一致。我市现行社保补贴按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的单位承担部分100%给予补贴,本次调整拟将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均提高为按照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与省补贴标准保持一致。同时不再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进行限制。
3.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奖励金到期不再执行。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一般性岗位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因此,《通知》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第十四条“现有招用奖励和岗位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明确相关补贴“自202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与省补贴项目保持一致。
此外,为保证我市就业援助政策的平稳过渡,按照政策调整时执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普遍做法,《通知》明确“2023年12月31日以前正在享受上述补贴且仍符合原政策享受条件的人员可以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
(二)取消招用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达3个月以上的女35周岁(含35岁)、男45周岁(含45岁)以上失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和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明确将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为13类群体,不再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用人单位按招用长期失业的35/45人员的社保补贴和单位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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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网址:http://hrss.sz.gov.cn/xxgk/zcfgjjd/zcfg/zcjd/content/post_110794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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