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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拟出台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管理办法

来源:深圳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10-20 09:47:42 阅读量:

【导读】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提供入职、岗位等多种补贴,具体内容现在和深圳积分入户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推动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的决定》《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际情况,市民政局起草了《深圳市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10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601室,深圳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处收,邮编:51802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lc@mzj.sz.gov.cn。

附件:1.深圳市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管理试行办(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民政局

2022年10月18日


附件1

深圳市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的决定》《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依法完成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或持有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机构。

我市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包括入职补贴和岗位补贴。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同时符合入职补贴与岗位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享受入职补贴与岗位补贴。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补贴政策的制定、统筹、指导及监督工作。各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申请发放管理工作,将补贴资金纳入区本级部门预算,优先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财政部门负责支持做好辖区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的经费保障工作,其中市属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所需补贴资金由市级预算保障安排。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五条 高等教育院校、中等职业教育院校毕业生,在毕业三年以内进入我市依法许可设立或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从事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和养老护理技能岗位工作满三年,且持国家认可岗位相关职业证书的,享受一次性入职补贴。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医疗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医师、药师、护士、技师)及老年社会工作者等。

在养老机构内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满一年的持证养老护理技能岗位人员,享受岗位补贴。

第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申请入职补贴应持有下列国家认可的职业证书。

(一)医疗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应持岗位相关执业证书(医师、护士)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药师、技师);

(二)老年社会工作者应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共同印发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第七条 养老护理技能岗位人员申请入职补贴或岗位补贴应持有下列国家认可的职业证书。

(一)2017年9月前取得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由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发放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由教育部门认定的培训评价机构发放的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失智老年人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老年康体指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放的养老护理类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四)护士(护理专业)初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八条 我市养老机构内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人员及已享受社工行业相关补贴的人员,不纳入补贴对象范围。

第三章 入职补贴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入职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养老机构工作满三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报期间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与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持有国家认可的高等教育院校、中等职业教育院校毕业证书和国家认可的与所从事岗位相关的职业证书。

第十条 入职补贴标准:

(一)专业技术岗位:专科(高职)学历补贴8000元、本科学历补贴10000元、研究生以及上学历补贴15000元;

(二)养老护理技能岗位:中专学历补贴8000元、专科(高职)学历补贴10000元、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补贴15000元。

第十一条 申请入职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入职补贴申请表》(附件1-1);

(二)身份证;

(三)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书、由本人出具的书面告知承诺;

(四)劳动合同、在养老机构缴费满三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清单。属于劳务派遣的,提供劳务派遣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及同期的社保缴费清单。社保缴费清单应含基本养老保险,且不含补缴时段;

(五)岗位相关职业证书;

(六)本人金融社保卡账号。

第十二条 入职补贴仅能申请一次,并在养老机构入职满三年后一次性发放补贴。

已领取入职补贴的申请人在职期间提升学历并取得相应毕业证书的,可按新获取学历申请入职补贴差额。未领取入职补贴的,可按新学历标准申请入职补贴。

政策实施期间,申请人跨区入职养老机构的,应至少在新入职机构所在区工作满1年后,方可申请入职补贴,补贴由新入职机构所在区负责发放。申请人从我市养老机构离职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工作满1年后,方可申领入职补贴。入职补贴审批发放期间,申请人从养老机构离职的,入职补贴不予发放。

第四章 岗位补贴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岗位补贴:

(一)在养老机构内从事一线养老护理技能岗位(从事一线护理工作的护理服务管理人员视同一线养老护理技能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报期间仍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与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持有国家认可的养老护理相关职业证书。

第十四条 岗位补贴标准:

(一)持初级(五级)养老护理员或同等职业证书、养老护理类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每月补贴100元;

(二)持中级(四级)养老护理员或同等职业证书每月补贴200元;

(三)持高级(三级)养老护理员或同等职业证书每月补贴300元;

(四)持技师(二级)或同等职业证书每月补贴500元;

(五)持高级技师(一级)或同等职业证书每月补贴800元。

第十五条 申请岗位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2);

(二)身份证;

(三)养老护理技能岗位相关职业证书;

(四)劳动合同、连续一年在养老机构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清单。属于劳务派遣的,提供劳务派遣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及同期的社保缴费清单。社保缴费清单须含基本养老保险,且不含补缴时段;

(五)本人金融社保卡账号。

第十六条 连续从事养老服务满一年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从服务满第一年后的第一个月开始计算。

(一)岗位补贴按季度申请,每季度申请并发放上一季度的补贴。第一次申请时需提交第十五条要求所有申请材料,之后每次只需提交申请表,岗位晋级的需重新申请,后续按新标准发放。补贴依申请发放,因故未申请的,未申请时段不予补发;

(二)政策实施期间,申请人跨区入职养老机构的,应至少在新入职养老机构工作满三个月,从下个季度起,方可申请入职补贴,补贴由新入职养老机构所在区负责发放。

第五章 补贴申请和发放程序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申请:

养老机构从业人员通过所属养老机构申请各项补贴,由养老机构向机构所在区的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市属养老机构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入职补贴应在每年1月1日至1月20日、7月1日-7月20日提交申请,岗位补贴应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提交上一季度的补贴申请。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审核:

市、区民政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辖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公示: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发放:

市、区民政部门应于公示通过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金融社保卡。入职补贴于每年4月30日、10月31日前完成发放。岗位补贴应在本季度完成上季度的补贴发放。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报备:

区民政部门应于每季度最后一周将本辖区内上季度所有补贴的申领和发放信息上报至市民政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凭证。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其2年内不得申请补贴,对已经发放的补贴资金予以追缴。申请人拒不退回补贴资金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协助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由养老机构负责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该养老机构依据本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相关规定领取当年度运营补贴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应定期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入职补贴、岗位补贴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对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发放情况定期核查,及时根据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变化情况调整或终止补贴的发放。市民政局每年对各区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申请信息和发放情况进行抽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满后,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办法实施情况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调整补贴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的管理,各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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