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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杰出人才培养专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19 09:47:19 阅读量:

《深圳市杰出人才培养专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杰出人才培养专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19年8月,我市印发《深圳市杰出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试行)》(深府办规〔2019〕8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试行期三年,现已到期。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长远眼光,发现和培养更多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形成战略科学家成长梯队,我局总结近年来杰出人才培养工作情况,在原办法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杰出人才培养专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

一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的需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师、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大力培养使用战略科学家,坚持实践标准,在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担纲领衔者中发现具有深厚科学素养、长期奋战在科研第一线,视野开阔,前瞻性判断力、跨学科理解能力、大兵团作战组织领导能力强的科学家。要坚持长远眼光,有意识地发现和培养更多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形成战略科学家成长梯队。”这一重要论述突出了战略科学家培养的实践属性,为我们修订原办法提供了根本遵循。二是补充完善相关内容的需要。总结分析2019年度、2021年度杰出人才培养对象选拔工作,原办法仍需进一步补充完善,例如,关于A类人才的表述、培养评估的内容、培养协议的变更等相关内容,需要予以修订完善。

二、主要补充完善内容

(一)修改文件标题。将“深圳市杰出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修改为“深圳市杰出人才培养专项实施办法”。同时修改《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

主要理由:完善表述,突出强调为杰出人才培养专项。

(二)调整A类人才的表述,并明确其范围(《征求意见稿》第二、七、十一和二十二条)。将A类人才修改为战略科学家级人才,并且明确其范围,战略科学家级人才指: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美国、俄罗斯、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以色列等发达国家(地区)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主要理由:一是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全面铺开、纵深推进,深圳人才政策进行了迭代更新,经市政府同意,《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2015年)》已于2021年9月1日废止,包括A类人才在内的人才不再认定,据此不宜再用A类人才的表述;二是我市人才“十四五”规划中明确了战略科学家的重要性以及培养规划,同时参照有关文件对其定义进行适当的细化调整。

(三)调整选拔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五、六、七和八条)。《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增加“(按选拔年1月1日前足龄计算)”;第六条(一)增加“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二)将“国家级创新基地”修改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第七条增加“入选过培养对象的”以及“任职期间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不参加选拔培养,企业首席科学家、总工程师等技术负责人及所属研究机构负责人可视情况适当放宽”等内容,同时将“连续被推荐2次”修改为“连续被推荐3次”;第八条(二)增加“且尚在影响期内的”,(五)将“违背学术伦理、学术或业绩弄虚作假的”修改为“因品德失范、学术不端和违反科技伦理等问题受到处理的”,(六)增加“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主要理由:参照2023年5月发布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以及我市人才“十四五”规划调整。

(四)调整选拔工作程序的表述(《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增加“(二)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应对其学术成果真实性、科研诚信、作风学风等进行审核后上报”;(三)将“开展审查并征求用人单位意见”修改为“开展材料审查”。

主要理由: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五)调整推荐单位、个人的表述(《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第(二)项增加“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为推荐单位。

主要理由: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是国家级医学平台,承担区域内疑难危重诊断与治疗、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高水平基础医学研究与临床研究成果转化等职能,且从层级上来说高于广东省高水平医院。

(六)调整院士初步候选人的表述(《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将“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初步候选人”修改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大会候选人”。

主要理由:参照《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调整,国家两院院士增选办法中已不再使用“初步候选人”的表述。

(七)调整评审专家库的表述(《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删除“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第一负责人”,增加“海内外权威学术期刊主编和编委会主任”的表述。

主要理由: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范围过广,难以精准体现专家水平,予以删除。海内外权威学术期刊主编和编委会主任熟知期刊所属学科领域发展方向及主题变化,予以新增。

(八)细化会议评审相关的表述(《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增加“全部评委按20%差额对候选人进行投票,获得赞同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按票数高低进行排序,排名前10的列为建议人选,并确定相应的培养经费档次。第10名出现并列时,在并列的候选人中进行第二次投票,得票数第一者列入建议人选。”。

主要理由:参照《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结合2019年度和2021年度的杰出人才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经验细化完善相关表述。

(九)明确考核评估机制和内容(《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修改为“培养对象所在用人单位应对培养对象开展中期、期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删除“着重评估培养对象及其团队在深工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所在单位服务保障措施情况等。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定”,相应补充为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相关内容。

主要理由:一是明确细化评估的主体、内容和程序;二是补充细化评估结果的使用。

(十)补充培养期内变更协议的内容(《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在《征求意见稿》中补充“第二十三条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因客观原因导致培养协议约定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联席委员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可变更培养协议,继续参加培养”等内容。

主要理由:我市相当部分科研机构为国家科研院所合作建立,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可能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需要适时变更培养协议,以保证科研的延续性和资助资金的效益。

(十一)补充跟进培养过程的内容(《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在《征求意见稿》中增加“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在培养期内为培养对象搭建高水平交流平台,推动培养对象与国内外同行专家定期不定期开展交流学习,持续跟进培养过程”的表述。

主要理由:一是帮助培养对象及时发现项目研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解决或调整;二是有助于培养对象及时掌握专业领域最新发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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